(二十)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审批。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用地审批由各区政府负责,并通过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建筑物拆除和不动产权利证书注销后,实施主体应当持项目立项批复、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实施主体确认文件、项目监管协议、补偿协议等相关材料,向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经区政府审批通过的,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应当核发建设用地方案图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待安置补偿面积明确后,与实施主体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二十一)棚户区改造项目地价计收标准。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搬迁安置住房与被搬迁住房产权性质相同,其中:
1. 用于安置补偿已取得房地产证(不区分商品房性质及非商品房性质)部分的建筑面积,按照现行基准地价标准计收;
2. 用于安置补偿未取得房地产证部分的建筑面积,按照现行基准地价标准的1.1倍计收。
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用于出租的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除产权归政府的免收地价外,按现行基准地价50%的标准计收;用于出售的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地价按照我市宗地地价测算规则规定的标准计收。
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产权归政府的免收地价。其他用途部分按照基准地价标准计收的,仅限整体转让;按市场评估地价标准计收的,可分割销售。配套商业产权归政府的免收地价,但不得进入市场。
(二十二)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与验收。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负责辖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以及其他相关规划管理工作。
四、保障措施
(二十三)简化棚户区改造项目审批程序。市规划国土、环境保护、消防等部门应当为棚户区改造工作提供绿色通道,各相关部门应当简化程序、主动服务,缩短棚户区改造项目专项规划、不动产权利证书注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等审批时限。
(二十四)建立棚户区改造工作考核机制。棚户区改造工作考核指标纳入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考核管理体系。区政府应当加强搬迁安置工作的组织协调,明确项目实施进度,督促项目按时开工。市指挥部对各职能部门、各区政府的棚户区改造工作进行督办。
(二十五)提升棚户区改造项目品质。棚户区改造项目应当推广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EPC)等建设模式,通过推进建筑工业化和建筑信息模型(BIM)应用,提升项目工程质量,优化户型及景观活动空间设计,完善公共服务配套,将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成高品质的绿色宜居社区。
(二十六)拓宽棚户区改造金融支持渠道。鼓励项目实施主体与金融机构合作,以棚户区改造专项贷款支持项目实施。建立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还款保障机制,在风险可控、可持续的原则下,争取商业金融机构的长期贷款支持。
(二十七)落实棚户区改造项目税费支持政策。棚户区改造项目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并依法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单位应当对棚户区改造项目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
(二十八)加快各区棚户区改造制度建设。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各区政府应当认真研究当前棚户区改造中出现的问题,结合辖区实际情况,积极探索棚户区改造的新路径和新方法,制定具备可操作性的实施办法,加快依法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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